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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构建和谐校园,需理性与规则同行

 

案件纪实

原告舒某某系被告汉中xx技术学院汽车与检修专业2020届五三班学生(学制五年),原告和被告吴某某、刘某某系同宿舍舍友。2022年11月8日晚,原告与被告吴某某因为口角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原告、被告吴某某均不同程度受伤。11月9日班主任李乐对事发经过进行调查询问及初步处置。在被告汉中xx技术学院和宗营派出所主持参与下,原、被告多次就案涉纠纷进行调解,2023年4月12日原告舒某某家长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家长吴信甫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24年2月27日,原告因精神疾病被送往汉中市××医院临床心理一科治疗。冲突发生后原告继续上学,被告吴某某于2022年11月办理休学在家,后经学校做工作于2023年9月复学。2022年12月被告汉中xx技术学院根据明确禁止学生在宿舍闹事、打架斗殴之规定,给予被告吴某某记过处分。复学后双方均在校正常学习,直至2024年2月27日原告发现精神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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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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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该,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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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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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一、本案被告汉中xx技术学院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二、原告诉请损失主张的损失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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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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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争议焦点一:

第一、案涉纠纷起因系同宿舍同学之间因为口角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且原告与被告吴某某均有受伤,冲突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不可预见性,作为学校对此类纠纷的发生无法也不可能完全避免。

第二、从事中干预及事后处置看。原、被告之间发生冲突后在疫情管控的情况下,学校及时介入纠纷处理,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

综上,被告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对于争议焦点二:

第一、本案被告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学校存在过错。

第二、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亦无法认定原告精神疾病与被告外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从原告提交的与班主任之间聊天记录、学校情况说明亦可以证实,现原告以精神疾病为由向被告主张赔偿理据不足。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精神看,既要强化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又要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并非“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不能无限扩大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教育机构已经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保制度、安全管理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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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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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学校责任”正名——管理职责不等于“无限责任”

法院的判决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学校是教育机构,而非保险机构。法律要求学校履行的是“合理注意义务”,即建立制度、进行教育、事发后及时干预和妥善处置。只要做到了这些,就不能因学生在校受伤而简单地“唯学校是问”。

二:为“校园霸凌”定性——区分偶发冲突与持续伤害

本案中,法院将事件定性为“因口角引发的肢体冲突”,而非“校园霸凌”。这是一个关键区别。这种区分至关重要,它避免了将普通的同学矛盾轻易“霸凌化”,防止了问题的扩大和滥用,引导各方就事论事,聚焦于解决具体问题本身。

三:为“证据意识”普法——法律主张需要证据支撑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原告方提出索赔,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自己的损害与对方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原告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精神疾病与两年前的冲突有关。这警示所有家长和学生,在维权时,情绪化的诉求需要扎实的证据来支撑。保留证据、及时鉴定、固定事实,是依法维权的必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