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争议焦点一:
第一、案涉纠纷起因系同宿舍同学之间因为口角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且原告与被告吴某某均有受伤,冲突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不可预见性,作为学校对此类纠纷的发生无法也不可能完全避免。
第二、从事中干预及事后处置看。原、被告之间发生冲突后在疫情管控的情况下,学校及时介入纠纷处理,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
综上,被告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对于争议焦点二:
第一、本案被告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学校存在过错。
第二、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亦无法认定原告精神疾病与被告外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从原告提交的与班主任之间聊天记录、学校情况说明亦可以证实,现原告以精神疾病为由向被告主张赔偿理据不足。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精神看,既要强化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又要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并非“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不能无限扩大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教育机构已经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保制度、安全管理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