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人脸识别技术助力医院号贩子线下治理工作


一、背景

号贩子是指利用各种方式故意占有或垄断紧缺的医疗就诊号源,通过加价转卖非法牟利的人,号贩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和资源的正常分配。为解决号贩子问题,华山医院从线上、线下两个维度开展号贩子治理工作:

1.线上防范

门诊办公室通过对挂号数据分析,发现号贩子行为手段,精准定位号贩子,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提高号贩子抢占号源的行为成本。

2.线下打击

保卫处组建号贩子治理工作专班,定期摸排医院重点号贩子情况,梳理案件线索,联合医院警务室及属地派出所铲除长期盘踞在医院周边的号贩子。

目前,华山医院双维度号贩子治理模式相互配合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不同于线上防范得以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对可疑人员进行筛查和预防,线下打击主要依赖于治理工作专班现场巡逻和排摸,而医院人流量大、现场情况复杂,线下打击也亟需得到相关技术支持以提高治理工作效率。

二、视频监控人脸识别技术的引入

人脸识别技术是指将一个待测人脸图像与一个数据库中的多个已存储人脸图像进行比对,以从中找到与该待测人脸图像匹配度最高的那几个或者一个。

据相关报道,在2019年北京30余家医院开始启用人脸识别系统整治号贩子,将被公安机关处罚的2100多名号贩子信息录入人脸识别系统,这一举措使那些在医院抛头露面的号贩子现出原形。一旦号贩子进入医院系统后台即可发现,基本杜绝了号贩子在现场代他人挂号的行为。

吸取上述同业经验,华山医院院本部在门诊大楼各重要出入口、住院部部分楼宇出入口等区域设置人脸识别抓拍监控点位,通过线下打击过程中收集的号贩子信息(如姓名、照片等)建立数据库,若相关人员进入医院区域,前端人脸识别摄像头将自动进行抓拍并将人脸数据传输至人脸识别超脑服务器,人脸识别超脑服务器将进行实时比对,若比对符合即触发报警机制,提醒当值保安队员密切关注、跟踪该人员行踪。

三、相关案例概述及分析

1.案件概述

2024年9月25日9点50分号贩子雷某进入华山医院院本部门诊大楼,其人脸信息被人脸识别摄像头捕捉识别,触发人脸识别报警机制,监控中心收到报警提示后立即通过视频监控对雷某进行定位跟踪并提醒门诊保安队员密切关注雷某动向。

图1人脸识别报警机制

2024年9月25日10点,监控中心通过门诊视频监控跟踪雷某动向,发现雷某经由门诊自动扶梯上至门诊4楼医保办办公室前休息区域静坐,期间无挂号就诊行为,行迹可疑,故通知该楼层保安队员前往现场处置。

2024年9月25日10点06分,由楼层保安队员将其驱离至门诊区域外,同时,医院保卫处到场了解情况,发现雷某涉及号源买卖行为,故对其进行教育、备案并联系属地派出所。

图2保安队员驱离雷某现场图

 图3保安队员驱离雷某现场图

2024年9月25日10点40分,派出所民警到场了解事件情况并对雷某进行问讯后,将雷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处理。

图4医警联动处置现场图

2.案件分析与启示

(1)保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在上述案件中,监控中心当值队员与门诊大楼保安队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是成功处置本次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保安队伍各岗位熟悉其岗位职责,掌握其岗位所需技是处置治安事件的基础。以本案为例,监控中心队员应当熟悉医院安防系统的操作与使用,在事件发生时,应及时接受报警信息,迅速锁定关键人物,同时准确地向现场队员传达指令;现场安保人员应当熟悉医院现场地形、环境,准确理解监控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合法合规地对事件进行处置。

(2)“医警联动”的必要性

在此类扰乱医疗秩序的治安事件中,仅仅依靠医院单方面驱离、批评教育不能实现对号贩子的有效治理。同时,根据《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地方各级公安、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号贩子’‘黑救护’‘黑护工’情况以及涉医谣言和恶意炒作等进行摸排,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号贩子治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发挥其具有武装性和执法权的特点,对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处罚,让号贩子为其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3)人脸识别技术为号贩子治理工作提质增效

在本次案件中,号贩子雷某进入门诊大楼后在20分钟内被保安队员驱离至门诊区域外,在60分钟内由民警带至属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处理。本次事件处置的高效率有赖于监控中心指挥明确,现场保安队员响应迅速,但关键仍在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合理运用,即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得以形成在号贩子进入医院重要区域后的“即时报警机制”,在此基础上,监控中心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对号贩子等重点人员的实时定位、跟踪,现场保安人员在监控中心的指挥下迅速到位、及时处置,实现高效精准打击。

因此,为进一步发挥人脸识别技术在号贩子打击方面的作用,下一步拟对现有人脸识别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通过前端增设人脸识别抓拍摄像机或后端改造升级视频结构化服务器的方式,提高人脸识别监控点位密度,实现大楼出入口、楼内关键部位抓拍、人脸轨迹分析、人员追踪等功能,持续提升提高处置效率和成功率。

3.存在的问题与设想

(1)人脸信息数据来源问题

目前,华山医院人脸信息数据库数据均由医院保卫部门线下打击过程中收集整理所得,数据来源相对单一且无法实现定期更新维护,数据准确性难以保障。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参考北京做法,由公安机关牵头定期汇总整理号贩子相关人脸信息后向各级医院共享,相较于各医院自主收集,该方式取得的数据更为全面、准确。

(2)人脸识别信息保密问题

人脸识别技术依赖于人脸信息组成的数据库,而人脸信息在法律层面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其私密性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为做好人脸识别信息的保密工作,华山医院根据地标相关要求采用专用加密交换机传输人脸识别信息,并将人脸信息数据库储存于视频监控平台服务器中,而视频监控服务器仅可通过局域网登录相应管理账号后方能查看、操作及维护。

综上所述,华山医院在硬件、软件层面均对人脸识别信息进行了保密处理,但在具体查看、操作及维护环节仍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为规避此风险拟在以下方面加强信息管理:第一,账号及密码管理,账号及密码使用均由医院保卫处归口管理;第二,操作人员培训,操作人员可直接接触数据库,因此需通过日常培训规范操作流程、提高保密意识;第三,记录留痕,由保卫处授权监控人员进行操作时,需做好留痕工作,明确每次操作的授权人和操作人,若发现信息泄露情况可迅速定位泄露人,及时处置止损。

(3)号贩子法律规制问题

人脸识别技术的引入提高了号贩子线下治理的效率,在人脸识别的“慧眼”下线下号贩子将无处遁形,但由于医院保卫部门无执法权因此无论如何运用先进技术提升医院号贩子治理水平,治理工作仍停留在“治标”层面,亟需从法律层面入手探求“治本”之道,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针对号贩子的法律规制存在缺口,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号贩子行政处罚力度不足。在我国号贩子的法律规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以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而进行处罚。上述法条针对情节的严重程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行政处罚内容,但上述行政处罚对于号贩子的处罚金额以及拘留惩罚是有上限的,其中顶格处罚内容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这对于动辄上千元获利的倒号行为显得有些过轻,震慑力度较为有限。因此,较低的违法成本是号贩子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

号贩子缺少刑法层面规制。我国现行刑法未对号贩子行为进行针对性规制。经查阅相关案例,在“孙某、邵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中,孙某针对北京某医院预约挂号系统制作了网页版和手机APP版的抢号软件进行抢号,法院认为,“号贩子”孙某指使邵某制作抢号软件,突破了北京某医院后台服务器的防护措施限制,抢号牟利,西城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最终认定孙某等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孙某制作了抢号软件进行抢号,但其贩卖号源的行为实际上不构成犯罪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绝大多数号贩子行为的规制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

有鉴于此,明确号贩子行为法律规制,提高号贩子违法成本势在必行。曾有政协委员提出:号贩子问题与票贩子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似性,票贩子与号贩子均起源于稀缺的资源和供求关系的失衡,且均作为一种凭证存在而被倒卖,因此票贩子法律规制经验可以为解决号贩子问题提供一定借鉴。刑法第227条“倒卖车票、船票罪”对票贩子行为进行了针对性的法律规制,而号贩子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社会危害性大,故可以参考票贩子法律规制路径,将号贩子行为列入刑法规制范围,发挥刑法惩罚性特点,提高号贩子违法成本,从源头遏制号贩子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患者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