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某日,校门口门卫值班人员向治安科报告,有一位70多岁老人说要到学校找其孙子小张。由于进入校园要核实身份,校外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无法进入,老人只知道孙子名字,但学院、年级、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均无法表达清楚,门卫值班人员不知如何决定,于是报告治安科。治安科工作人员前往校门口了解情况,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原来老人姓李,江苏省苏中地区C县人。老李的儿子大李当年结婚后不久其妻子便生下一对双胞胎儿子,分别为小李A和小李B。由于当年大李家家庭条件不好,没有能力养育两个孩子,于是便把小李B送给D县远房亲戚张姓人家收养。当时老李看到自己双胞胎孙子很是可爱,不舍得让儿子将孙子送人,但无奈拗不过儿子,最终小李B还是在1岁多时被送给D县远房亲戚张姓人家。
李家和张家是远房亲戚,平时联系不多,又是分别居住在两个县。张家收养小李B后对小李B很好,但不想小李B知道自己还有一个双胞胎哥哥的身世,于是就在给李家一笔费用后和李家几乎断绝了往来,不怎么联系,也不让李家人去探望小张。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李身体大不如前,去医院检查,查出自己身患癌症,并且还是晚期。知道自己时日不多,老李便想在离开人世之前再看看孙子小李B,以完成自己的心愿。老李随身带了身份证、户口本,小李A和小李B小时候的照片,还有自己癌症晚期的医院诊断结果。老人经过辗转C县和D县,多处打听,才知道了孙子小李B在S大学读书,于是孤身一人坐火车来到学校,想要在生前见孙子小李B最后一面。
二、案例定性分析
在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中,情与法一直扮演着密不可分而又存在冲突矛盾的关系。在法律实践中,“法理”与“情理”也是两个经常被讨论但有时会产生冲突的概念。本文中所称的“情”主要指高校管理中的人情与事理;“法”主要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理的核心在于规范性和普遍性,追求的是法律的公正与客观性,强调法律规则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情理则侧重于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人们的实际情感需求,关注的是案件中的个体情况和社会背景,注重人情和人性的考量。情理强调对具体案件的具体分析,关注当事人的个人境遇和社会的普遍情感。
此案例就反映出在正常校园管理中情与法的冲突问题。
问题关键点
1.按照正常的外来人员来访流程,保卫部门一般会将来访者信息告知校内被访问者,然后由被访问者做出判断是否到门口会见。这是校园制度性的要求。
2.按照《民法典》规定,小张作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卫部门若将有人来访的事情告诉小张,小张有权利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这是法律性的规定,虽然不是义务性的法律规定,但对于校园管理者来说,管理者此时选择将事情告知小张,从法律上讲,并无不当。
此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小张与老李的关系有点特殊,小张可能存在不知道自己身世的情形。如果小张突然发现自己身世后一时难以接受,情绪出现巨大波动或可能产生意外。这件事情看似简单,实则是一起融合思想问题、心理问题的学生危机事件案例,如果不及时加以危机干预,不及时进行正确处置,将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3.学校保卫部门该不该将有人想见小张的事情告知小张现在的父母。张家作为养父母家庭一方,根据老李所表述,是不想老李和小张见面的。但这样的话,从情理上来讲,将使老李在去世前见小张一面的最后愿望落空。从情理上来说,如果保卫部门将老李来访的缘由告知小李,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做出要不要见面的决定,不仅保卫部门不违反法律法规,反而有可能帮助一个即将过世的老人完成自己生前的重大愿望。
三、面对情与法冲突的实践策略
1.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小张与老李的关系有点特殊,小张可能存在不知道自己身世的情形。如果小张突然发现自己身世后一时难以接受,情绪出现巨大波动或可能产生意外。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小张作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在校园学生意外事故中,哪怕学生已是成年人,但学生家长往往认为只要孩子在上学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无论如何也脱不了干系,社会舆论也有这样的偏见,认为学校相对于学生来说处于强势地位,只要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要承担责任。现今网络信息传播愈加便捷,在事故发生后,家长往往通过网络媒体报道给学校施加压力,有些时候甚至是恶意炒作,为了得到赔偿甚至带人围堵学校,胡搅蛮缠,通常让高校无可奈何、无所适从。考虑到这一未然的潜在风险隐患,保卫部门应该未雨绸缪,防止风险的发生。
2.联系学院,条线管理。
该案件涉及到学生的人际关系和情感管理问题,学院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条线部门,对此类事情有知情权。保卫部门应将事情详情告知学院,并通知辅导员。大学生虽然从法律年龄上讲已经成人,但心理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当承受不了时,就会通过躯体化和心理问题的方式呈现出来。家庭问题引发的心理疾病和学业问题更是错综复杂,学院和辅导员,第一时间掌握学生的这些情况,遇到问题也可以对症下药,帮助学生及时康复,完成学业,健康成长。
并且学院和辅导员对自己学生的其它情况比保卫部门更加清楚,学院和辅导员作为与学生密切接触的教育工作者,往往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实践经验来应对学生的各种问题和需求,能够更好的给出处置建议和意见。
3.家校协同,妥善处置
“家校协同”理论认为对学生行为习惯、人格养成的教育是一种系统性很强的行为,教育是包含学校、家庭、社会等多维主体共同协调合作参与的系统性工作。高校阶段的大学生虽说已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大学阶段是学生三观塑造的关键时期,是成年人步入社会前的最后一站。大学阶段的学生既有成年人的独立性,同时在心智上尚处于较为稚嫩的状态,在现实中,大学生群体因心理问题引发的悲剧事件并不少见。因此,保卫部门在掌握学生家庭这一特殊情况后,应第一时间通知学院,学院作为学生的主管单位,来决定是否需要和家长沟通。
4.由情入理,尽己所能。
人既有感性的一面,也有理性的一面,二者时而会发生冲突,但都是人性的一部分。情与法的关系也是如此。此案中情与理冲突的原因在于站位不同,如果站在老张的角度考虑人情,则应尽可能帮其完成心中愿望。站在小张养父母的角度,便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在现代社会,人情世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引导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问题时,既要考虑法律和规则的要求,也要充分考虑人情和道德的因素,力求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针对老李在去世前想见小张一面的愿望,保卫部门理解老人的想法和举动。保卫部门一方面应对老人予以理解和包容,应将自己部门的职责告知老人。另一方面,应由情入理,争取老人对保卫部门工作的支持。告知其,学校考虑到小张的心里接受能力和情绪可能的波动,保卫部门不应跳过学院,直接安排老人和学生见面,具体见面事项可由老人与小张所在学院或小张现在的养父母进行沟通协商。
四、经验与启示
在此次事件处理中,保卫部门通知了学院,最后学院通知了学生家长,家长第一时间开车赶到学校,阻止了老李和小张的见面。家长到校保卫部门表示感谢,称小张不知道自己的身世,幸亏学校没有让老李和小张直接见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虽然从法律上讲,考虑到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保卫部门告知小张来访人员的信息,让小张自己做出判断,这样做也不违法。但最终导致的后果可能就是小张出现意外或者小张家长知道后到校闹事找学校要说法。站在老人的立场的话,老人没能在去世之前能够见自己的亲孙子一面,确实有遗憾。但站在小张家长的立场,保卫部门这次事件处理,没有执念的一味按照法律规则死板的行事,而是考虑到学生心理接受能力,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家长,得到家长的肯定。
情理法观念,是中华民族群的伦理理性,是中华民族的法文化性状,深刻在中国人的血液之中,即使是在提倡依法治国的当下,也具有研究的重要意义,它能够告诉我们从哪里来,也能指引我们应当如何走下去。情法冲突案件是一些内在矛盾的表象化,要解决情法冲突案件,要从其内在成因出发,只有从根本上认识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针对情与法的冲突问题,台湾有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先生曾说过,对于一般人而言,从小到大,我们会从家庭、亲友、还有环境中,学到各种各样的规矩,辨明是非、判断道德,这是一套基本的善恶观念,也是属于普罗大众的传统智慧。大部分人,拥有了这样一副大脑就基本能够应付一生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面对任何情况,他们也理所当然地会从这里面找到解决的办法、或是安慰自己的道理。但是对于接受过法学训练的人,会拥有第二个脑子,在第二个脑子里,法律规则是极其重要的,价值观的首位是忠诚于法律职业,正义、逻辑、责权这些关键词都被高亮了,这个脑子是法律人的根本。但是,老先生特别强调说,第二个脑子任凭人们再怎样去充实、培养,它也永远都不会大于第一个脑子。